申请人:上海申信水电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花。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申信水电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梅丽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