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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与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歆文,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俤。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岳文。
  第三人: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吴冰心。
  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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