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歆文,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俤。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岳文。
第三人: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吴冰心。
原告上海申兴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泽梦园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纪王营业厅、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纪高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林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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