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吴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佩清,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吴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佩清、上海鑫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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