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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任毅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2018)沪0112民初29709号
  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希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毅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毅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钱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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