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2民初29709号
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希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毅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毅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钱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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