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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子辰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子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雅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子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875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友丽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875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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