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冰蕾,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琳,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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