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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冰蕾,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琳,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正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惠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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