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源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民主路XXX号院(天悦豪庭)2幢4单元505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昊。
原告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宝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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