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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仁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泽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钧,男。
  原告上海仁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了(2019)沪0118民初491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86,1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仁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本院主持下以调解结案,原告依此申请解除被告账户的查封、冻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86,1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桂臣

书记员:涂  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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