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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上海弥富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继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弥富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申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弥富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85.80元,减半收取计2,89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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