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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高卫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根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良、丁亚瑶,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卫星,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申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均称“申态公司”)与被告高卫星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良、丁亚瑶、被告高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高卫星支付原告申态公司厂房及设备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4,371.4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15日131,173.71元(主张以364,371.42元为基数,按月1%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补充违约金109,311.43元(计算方式为364,371.42元*30%);4.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用4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6月10日、9月10日就上海市嘉定区惠亚路XXX号厂房及机械设备(下称“系争房屋及设备”)先后签署了内容相同、租赁期限皆为三个月的《厂房租赁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根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厂房应付的每期租金为70,718.75元,租赁机械设备应付每期租金为57,500元,且均应于合同签署后5日内支付。租期内,因使用租赁物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为保障租赁物的完好及租期内相关费用的结算,被告除应支付厂房及设备的租金外,被告应于支付首期厂房和机械设备租金的同时向原告各缴纳租赁保证金50,000元。当出现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规定费用时,保证金可用以抵扣被告应付费用。如发生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则因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均由败诉方承担。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均依约履行,将适格的租赁物交由被告使用。然被告却未能根据约定支付租赁费用,且相关的水、电等费用被告亦未能自行或按照规定支付。同时,被告向原告借用了部分原材料,亦欠付材料费。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月9日前支付所欠房屋租金50,000元,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所欠房屋及设备租金100,000元,剩余欠付款项于2016年5月1日前全额清偿。但被告未能履行承诺,且躲避与原告委派的工作人员接洽。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就尚欠付原告款项的具体金额及付款计划、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确认和约定,并签署《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厂房租金、设备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64,371.42元。被告同意按照月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为止;付款计划分为三期,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337,528.7元;如被告出现任何一期未及时或未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除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全额支付全部欠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另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欠付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补充违约金;如有争议,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一方违约而致相对方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则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后,被告仍未依约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一再违反承诺拒绝支付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故涉诉。
  被告高卫星辩称,1.认可并同意支付厂房及设备租金364,371.42元,拖欠原告厂房及设备租金的原因是其公司倒闭,资金用于偿还工人工资。2.认可《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系其本人签署,但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金额过高,其无力支付,希望予以免除。
  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申态公司(甲方)与高卫星(乙方)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9月10日,签署了三套《厂房租赁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高卫星分三期租赁系争房屋及设备,每期期限分别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三份《厂房租赁合同》中均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标准厂房座落在上海市嘉定区惠亚路XXX号,北跨厂房建筑面积总计为1550平方米,房屋及附属设施均为良好状态;系争房屋租金70,718.75元/期、租赁保证金50,000元/期;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租赁期间,使用租赁物或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如有)、电话通讯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自行收到或甲方转交签署的费用账单或其他催缴凭证后3日内完成足额支付;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三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均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为生产钣金类及相关产品的机械设备,存放于系争房屋内;系争设备租金57,500元/期、租赁保证金50,000元/期;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证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除需遵照相关合同条款承担责任外,另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态公司如约将系争房屋及设备交付给高卫星使用,高卫星支付过部分租金,未支付过房屋及设备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申态公司实际收回系争房屋及设备。因高卫星拖欠租金,经申态公司催讨,2015年12月30日,高卫星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于2016年1月9日前支付所欠房租50,000元,2016年2月1日前支付房租及设备款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5月1日前全部结算完毕。之后高卫星仍未支付。
  此后,经申态公司多次催讨,高卫星与申态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签署《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双方就欠款清偿事宜达成约定如下:一、关于欠款金额。除因拖欠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和违约赔偿以外,高卫星应向申态公司支付厂房租金、设备租金、水电费、材料使用费共计544,371.4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水电费、材料使用费和设备部分租金180,000元,高卫星尚欠申态公司厂房租金、设备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64,371.42元(本金部分)。同时,高卫星确认就其欠付款项本金部分,同意按照月1%的标准向申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为止。二、关于付款计划及争议处理。1.高卫星承诺最迟于2020年10月31日前清偿欠付申态精密公司的全部款项,包括欠付款364,371.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3,157.28元,合计577,528.7元。具体付款时间为:(1)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20,000元;(2)2019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20,000元;(3)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337,528.7元。……3.上述本条第1款中约定的欠款支付期限及支付金额为高卫星履行向申态精密公司支付款项义务的最低要求,如高卫星能够按期足额支付,则申态精密公司同意将视情况豁免高卫星部分应付之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如高卫星出现任何一期未及时或未足额支付款项,则申态精密公司除有权要求高卫星立即全额支付全部欠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另有权要求高卫星按照本文书第一条确定的欠付款本金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补充违约金。对此补充违约赔偿责任,高卫星知晓并理解,同时确认不会在任何情形下要求降低或调减。4.鉴于租赁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双方确认,如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双方确认,因一方违约而致相对方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则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另查,1.庭审中,申态公司表示,系争房屋当时的租金市场价为150,000元—200,000元/期,为了照顾高卫星的经营,其出租给高卫星的租金为70,718元/期,且合同采取三个月签订一次的方式,申态公司已经给高卫星很大的优惠,但高卫星仍长期拖欠租金不付,且违约金系双方专门为此磋商一致后达成的,故不同意减免违约金。高卫星认可系争房屋当时的租金市场价为150,000元左右,认可申态公司确实给予了租金优惠及签约便利,但其工厂倒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租金。2.申态公司向本院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其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高卫星作为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期限交纳租金及相应费用系其主要合同义务。因高卫星长期欠付租金,经申态公司多次催讨,双方就欠款的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磋商后,自愿签署了《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该《还款计划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高卫星应当按约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还款计划书》签署后,高卫星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构成违约。因其长期拒不清偿欠款,导致的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现申态公司主张高卫星支付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364,371.4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违约金,均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高卫星抗辩称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违约金,希望予以减免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律师费损失,双方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相对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现申态公司主张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卫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嘉定区惠亚路XXX号房屋及设备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64,371.42元;
  二、被告高卫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8年12月15日为131,173.71元,2018年12月16日之后,按3,643.7/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高卫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补充违约金109,311.43元;
  四、被告高卫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48元,减半收取5,124元,由被告高卫星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颖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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