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号。
负责人:房超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超。
原告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 斌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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