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房超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淑。
被告:周爱春,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周爱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曹艳梅
书记员:梁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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