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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松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恩,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3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萍、张永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铝合金门窗及安装款7,952,389.70元,并以7,952,389.70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明园森林都市二期揽翠苑建设工程需要,委托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定作铝合金门窗并安装。双方于2009年3月20日订立《明园森林都市二期揽翠苑1#-19#楼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于2010年11月19日订立《明园森林都市二期北块20-27#楼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了铝合金门窗及安装的质量、工期、价款、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合同订立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业务,于2012年10月10日完成第一份合同项下的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于2017年1月18日完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此外还履行了铝合金门窗产品及安装的质保维修及调试义务。此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向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铝合金门窗及安装款的结算资料,但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仅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即未再付款,至今仍拖欠铝合金门窗款及安装款计7,952,389.7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现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涉案四份合同项下相关的工程量并未得到委托方的许可,双方没有结算。经过初步结算,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可的工作量和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主张的工作量存在重大差距,经现场实际测量发现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门窗安装尺寸和图纸中用于计算工作量的尺寸存在重大差异,对方没有按照相关图纸来安装,即使安装了也应当按照实际尺寸来计算工作量,所以申请通过司法鉴定以确定安装的实际工程量。现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确实为17,073,085.45元,仅有370余万元未支付。其次,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的设计、加工、材质和安装均存在重大瑕疵,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拒付相关合同款项,并且保留追究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权利。合同中明确约定金属材料采用德国旭格,但对方并未采用该材料,同时1#-19#楼的安装、供货的费用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工程完工在2013年1月份,整体验收时间在2013年8月,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在2018年主张款项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20日,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明园森林都市二期揽翠苑1#-19#楼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约定乙方供应德国“旭格”品牌铝合金门窗、门窗钢副框、推拉门副框等,总价暂定21,096,058元,乙方按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加工、附图纸三份(乙方出图、经设计院确认和甲方认可);门窗数量按门窗实际供货数量及加工数量进行结算;免费送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即共和新路XXX号,并负责应承担卸货、仓库保管及成品保护责任;本门窗工程采用德国“旭格”系列品牌,铝型材选用广东“金桥”铝业产品(德国旭格监制);合同签订一周内,供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蓝图及门窗表对全部门窗进行深化设计,经甲方及设计确认后,进行加工制作,加工成品对所供货物应符合合同签订时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技术和质量标准;明园森林都市二期工程总包方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方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许某某;结算依据:(1)门窗表蓝图,门窗深化设计详图,经总包、监理及甲方签字确认的门窗实际尺寸图表及门窗钢副框、推拉门副框实际尺寸图表;经总包、监理、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变更及签证单;(2)龙元上报、监理审核以及甲方认可的送货通知;(3)龙元和监理签字认可的送货清单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款,该工程总体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决算后付款至决算价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二周内支付余款5%;甲方逾期支付门窗款,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日数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因甲方逾期支付门窗款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报价书,由设计院审核经甲方确认的图纸,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应;等等。
  据《明园森林都市花园二期1-19#楼铝合金门窗报价单汇总表》显示,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向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供应的每款系列产品均标注了单价。
  同日,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乙方)等签订《明园森林都市二期揽翠苑1#-19#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合同》,约定乙方对供应的德国“旭格”品牌铝合金门窗等完成安装,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565,255元,安装完成后按门窗实际安装数量(门窗尺寸按实际加工安装尺寸)进行结算;监理方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许某某;结算依据:(1)门窗表蓝图,门窗深化设计详图,经总包、监理及甲方签字确认的门窗实际尺寸图表及门窗钢副框、推拉门副框实际尺寸图表;经总包、监理、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变更及签证单;(2)龙元上报、监理审核以及甲方认可的送货通知;(3)龙元和监理签字认可的送货清单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款,该工程总体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决算后付款至决算价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二周内支付余款5%;甲方逾期支付门窗款,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日数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由甲方承担,因甲方逾期支付门窗款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报价书,由设计院审核经甲方确认的图纸,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应;等等。后各方另签署《补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项下的营业税金由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向税务机构及时足额交纳,未履行好纳税义务,则全部税收责任由上述公司承担,与总承包方无关。
  2010年11月19日,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乙方)再次签订《明园森林都市二期北块20-27#楼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及《明园森林都市二期北块20-27#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合同》,主要内容同此前1-19#楼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的内容一致,供货合同及安装合同主要约定:监理方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许某某;结算依据为(1)门窗表蓝图,门窗深化设计详图,经总包、监理及甲方签字确认的门窗实际尺寸图表及门窗钢副框、推拉门副框实际尺寸图表;经总包、监理、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变更及签证单;(2)龙元上报、监理审核以及甲方认可的送货通知;(3)龙元、监理及甲方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款,该工程总体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结算完成后一周内甲方付款至结算价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二周内支付余款结算价的5%;甲方逾期支付门窗款,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因甲方逾期支付门窗款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等等。据上述供货合同的附件《明园森林都市二期20-27#楼铝合金门窗报价》显示,不同图号的铝合金门窗每款系列产品均标注了单价。
  2011年9月,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将《明园森林都市二期揽翠苑1#-19#楼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中约定的采光天棚材料更改为钢结构加铝板包裹采光天棚等。
  审理中,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为证明其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铝合金门窗的义务,向本院提供:1、2009年3月的《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铝合金门窗方案图》以及2011年3月《明园森林都市二期20-27#房铝合金门窗立面图》等,证明其按约完成门窗设计方案。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2012年4月的《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铝合金门窗竣工图》以及2014年10月《明园森林都市二期20-27#房铝合金门窗竣工图》,列明监理单位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监许某某及现场监理等人均签字确认。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竣工图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经过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
  3、工程竣工验收单两份,证明2012年10月10日,本案系争的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铝合金门窗、幕墙、天窗等安装结束,但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才确认工作完成,未竣工验收;2017年1月18日,北块20-27#楼的铝合金门窗、幕墙、天窗安装结束,符合验收标准,监理公司确认竣工验收合格。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验收单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经过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
  4、2011年11月25日,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约定门窗总价2,146,720元;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称前述《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系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给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而订立,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5、明园森林都市二期铝合金门窗结算汇总表及明细结算书,证明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铝合金门窗材料款16,798,904元、安装款471,914元,20-27#楼铝合金门窗材料款7,896,475元、安装款266,322元,合同总价合计25,433,615元。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结算表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经过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
  6、2009年5月、2011年4月及10月、2013年9月、2014年4月等由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发送的若干《请款报告》及《公函》、邮寄快递凭证,证明向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工程进度款。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7、付款明细及开票明细。证明2009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陆续开具发票16,187,775.65元;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向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付款的合计金额为17,073,085.45元。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8、完工单及工作联系单若干。证明2015年12月23日,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出具《完工单》称1-19#楼铝合金门窗按业主要求进行调试整改,一切符合验收标准。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表示经整改调试,符合图纸及验收规范要求。2016年11月7日的《工作联系单》显示部分楼玻璃缝隙渗水、玻璃阳光房顶棚渗水和维修玻璃破损调换均已经整改完毕。2017年10月17日的《工作联系单》显示明园森林都市二期南块(1-19#楼)及北块(20-27#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别于2013年1月及2017年1月竣工验收完毕,经多年维修质保后问题均得到解决,由物业公司予以确认。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经过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
  9、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及20-27#楼铝合金门窗等分项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材料。分项验收由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其中1-19#楼于2011年5月19日、20-27#楼于2013年10月20日,涉及铝合金门窗的检验均为合格。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系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经过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虽然系争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但门窗工程质量并未得到确认。
  审理中,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1、1-27#楼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量的价格总表。证明经初步测算,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的供货、安装工程量造价总额为20,774,502.77元。对此,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表示对真实性不认可,系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制作。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证明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的整体验收时间应早于2013年8月20日;20-27#楼的整体验收时间早于2017年2月22日。合同约定应在合格证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结算,本案1-19#楼的未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表示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更证明1-27#楼的铝合金门窗质量符合要求。
  3、现场照片,证明由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供货材料及安装设计缺陷,导致生锈和渗漏,给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表示对照片真实性不认可。
  4、2013年4月10日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送给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单,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希望对方于5天内整改完毕后报监理及工程部进行验收。因此即使应结算付款,也应自2013年4月17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目前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表示对真实性不认可。
  5、2009年3月29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发函给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要求解决1-19#楼门窗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单。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表示对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收到,无法确认。
  6、2015年4月24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发函给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要求解决20-27#楼配件缺失、安装缺陷等问题的工作联系单。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表示对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收到,无法确认。
  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工作联系单均是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收到之后有过修补漏水,但是设计缺陷部分无法修补。而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则认为,竣工验收合格之后都是还在为小区进行保修,都是根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的要求进行的,而门窗设计即使有缺陷,也是设计公司的问题。通过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及20-27#楼铝合金门窗等分项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材料”,系从静安区土地规划档案局调查取得,证明门窗均验收合格。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这是工程整体验收,门窗工程没有分别验收,工程计量也没有核算。
  7、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测量南区7#楼B户型窗户尺寸的现场视频以及与竣工图的对比图,证明南区门窗尺寸与竣工图不符,要求进行造价鉴定。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表示对真实性不认可,竣工图是监理公司现场测量确认的,应以竣工图载明的数量为准。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由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合同、铝合金门窗方案图、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完工单、分项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单、铝合金门窗竣工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以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纵观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门窗方案图、铝合金门窗竣工图、完工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据,上述证据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即使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综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来看,本院有理由相信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履行了门窗方案设计以及供货安装的义务并通过竣工验收,因此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其次,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的工程量计算方式。基于此,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交了铝合金门窗竣工图,该证据系由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现场测量编制,并由监理单位予以确认,故该证据并非由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单方面制作形成;同时,该竣工图绘制时间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及20-27#楼铝合金门窗等分项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材料”内容相一致,两者相互印证,故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证明力的程度较高,足以确认系争工程量,无需另行进行司法鉴定。再者本院注意到,涉案的1-19#楼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证载明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20-27#楼发证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而在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虽然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提出门窗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其从未对工程量是否符合竣工图尺寸提出异议。因此,对于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无采纳的事实依据。结合双方此前已对各项产品的结算单价均进行了约定,故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诉请以竣工图作为供货及安装数量的计算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对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门窗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无论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完工单及工作联系单、分项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材料等,或者从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来看,均可确认系争门窗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证”载明的明园森林都市二期1-19#楼发证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20-27#楼发证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其中涉及铝合金门窗的检验均为合格。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款,该工程总体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结算完成后一周内付款至结算价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二周内支付余款结算价的5%”。鉴于工程已经总体通过验收,因此上述付款条件业已成就,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理应支付结算款,即使此后系争门窗工程存在维修质保等问题,也不应影响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履行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其余全部结算款的义务。
  第四,关于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19#楼的门窗供货及安装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认为,《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合同》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安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预付款,该工程总体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结算完成后一周内甲方付款至结算价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二周内支付余款结算价的5%”。据本案查明事实来看,1-19#楼门窗工程在2013年1月份完工,该工程整体验收时间在2013年8月,双方按照约定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结算,但此后双方并未就款项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因此当时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条件亦未成就。现本案中,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主张1-19#楼的门窗供货及安装费用,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供货后,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理应按期付款。根据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图以及其制作的铝合金门窗结算汇总表及明细结算书,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未举证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确认1-19#楼铝合金门窗材料款16,798,904元、安装款471,914元,20-27#楼铝合金门窗材料款7,896,475元、安装款266,322元,合同总价合计25,433,615元。再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续已经向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付款17,073,085.45元,且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扣除20-27#楼铝合金门窗余款结算价5%的质保金后,主张本案中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及安装款共计7,952,389.70元,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仅显示北块20-27#楼铝合金门窗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而根据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北块20-27#楼的验收合格证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工程总体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结算完成后一周内付款至结算价的95%”,故本院将违约金起算时间酌情调整自2017年6月1日起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款7,952,389.7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882元,由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建丽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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