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元,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广彬。
原告上海申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申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7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3.20元,由原告上海申某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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