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杰(系原告职工),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虾兵蟹将烧烤店,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经营者:张忆贫。
被告:朱洪权,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祥辉,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申江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虾兵蟹将烧烤店、朱洪权及贾祥辉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同年3月12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江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