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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发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上海市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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