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发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上海市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上海冬松电脑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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