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上海申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上海申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东,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宏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智敏,上海宏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履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旗刚,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申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宏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涛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以下简称南桥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涛公司以被申请人南桥社就本案已经向本院申请再审且现南桥社作为申涛公司的股东愿意和申涛公司后续友好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邓永杰
书记员: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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