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兴锋,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洋,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洋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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