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申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清,总经理。
  原告上海申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磊公司)与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312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起建立服装辅料买卖关系,双方维持了多年的合作关系。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得各种服装辅料共计货款16,312元,拖欠未付。期间,原告多次联系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甚至后期不再接听电话、不予理会,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帛韵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申磊公司与被告帛韵公司存在长期的服装辅料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系争的七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服装辅料,共计货款16,312元,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16,31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被告办理了认证。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送货单、货物送货快递单据、盐城新园地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原告的相关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申磊公司与被告帛韵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货物但未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16,312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应诉抗辩权利,相应的诉讼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16,31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上海帛韵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郭蓉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