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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堃地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徽凤阳毛山硫金矿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堃地矿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连大厦1028室。
  法定代表人:吴德渊。
  被告:安徽凤阳毛山硫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溪河镇指王村。
  法定代表人:吴德渊。
  被告:吴德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骆驼巷17号楼4单元19号。
  被告:陈宝君,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被告吴德渊。
  原告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堃地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徽凤阳毛山硫金矿业有限公司、吴德渊、陈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由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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