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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申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巧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李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宇,男。
  原告上海申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计1,949元,由原告上海申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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