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艾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幼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辉,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奕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2月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申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艾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被告上海添奕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申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84,513.7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原、被告开始业务合作。截至2018年1月,原告累计委托被告发送邮件包裹200万件左右,其中64,846件状态异常未妥投,原告为上述未妥投邮件包裹支付给被告运费2,084,513.73元。原告认为,被告未将原告交付的包裹妥投完毕,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上述费用,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添奕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而且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5月12日始,原告通过其股东李学梅的个人账户陆续向被告股东何云个人账户转账数百万元。
另查,何云系被告的股东兼监事,同时亦是多家公司的股东,其中之一的公司即案外人上海添鹏实业有限公司。
又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方网站内“邮件赔偿”项下载明:“国内标准快递和快递包裹邮件赔偿标准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如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根据寄递物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下情况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保价邮件除外)。2.寄递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赔偿标准因我公司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1.保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保价金额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不含其它费用,下同)。2.未保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已收取的资费,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以下情况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暴乱或民间骚乱;罢工等。……4.邮件违反禁、限寄强制性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
审理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业务模式为:每日原告先行将快递单号通过其股东李学梅QQ发送给被告公司员工蒋岷毅QQ,蒋岷毅将该清单推送至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集团后,原告才可将与快递单号对应的货物以邮件包裹的形式以被告的名义交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集团邮寄。完成交货后的第二天,再由蒋岷毅将前日产生的运费金额以QQ的方式发送给李学梅,原告再将款项通过李学梅的账户转至何云账户。李学梅系原告的股东及监事、何云系被告的股东及监事、双方之间的转账及收款行为均为代表各自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公司员工蒋岷毅一直负责与原告股东李学梅进行对账工作、被告公司总经理陈永康也一直就涉案纠纷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当面及微信沟通,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为此向法庭递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未妥投邮件包裹清单》、银行转账凭证、李学梅与蒋岷毅的QQ聊天对账记录、陈艾科与所谓陈永康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沟通视频、一张载有“添奕物流”的封发清单复印件、一张落款为“上海添奕物流有限公司”但未盖公章的《通知》复印件以及两张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其中一张为原件,寄件人一栏载明:“TY5”(注:原告主张TY5即为被告公司的简称),公司一栏载明:“ShangHaiTianPengLogisticsCO.LTD”,另一张为复印件,寄件人一栏空白,公司一栏载明:“ShangHaiTianYiLogisticsCO.LTD”。被告则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蒋岷毅与陈永康均非被告员工,他们的行为与被告无涉,何云行为非代表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与原告的资金往来与被告无关,《未妥投邮件包裹清单》系原告自行制作,无法确认真实性,且内容也与被告公司无任何关联。封发清单、《通知》、寄件人一栏空白的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另一张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尽管为原件,但明确载明寄件公司为“ShangHaiTianPengLogisticsCO.LTD”非被告公司,故也与被告公司无关。而且其主张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原告所述的业务关系,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方网站公布的“邮件赔偿”的相关规定运费也不应当退还。何云则向法庭陈述涉案业务均系其个人与原告之间的业务,蒋岷毅系上海添鹏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其个人委托处理与原告的对账事宜。蒋岷毅亦向法庭确认原告举证的QQ号为其使用,并称其确实与原告进行对账和交接事由,但其系接受何云个人委托处理对账事宜,而且其并非被告的员工而系上海添鹏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为此,其提交了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由上海添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
以上事实,有《未妥投邮件包裹清单》、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退上海申艾海关扣件清单》、封发清单、《通知》、邮件详情单两张、工商信息复印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截图两张、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业务往来,则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但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主张难以采信,故本院对其诉请难以支持。即便现有证据能佐证原告的主张,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方网站就是否应退还运费已作明确规定,故原告的诉请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申艾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添奕物流有限公司返还2,084,513.73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76元,由原告上海申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翁大林
书记员:朱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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