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宋浩,负责人。
原告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元,由原告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