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彭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路嘉明,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祖康,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祖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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