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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与孙民耀、金扣干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民耀,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扣干,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民耀、金扣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鼎公司申请再审称,系争借款发生时金扣干不是申鼎公司股东,申鼎公司并未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借款金额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真实性无法确认等情况,故申鼎公司无借款之意思表示。原审调解并非申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扣干无权代表申鼎公司,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综上,原审调解书损害了申鼎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错误,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即已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申鼎公司于2019年5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庚志

书记员:李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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