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秦永平,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扣干,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永平、金扣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鼎公司申请再审称,系争借款发生时金扣干已经不是申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不应持有公司公章也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申鼎公司亦未收到款项。原审调解并非申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扣干无权代表申鼎公司,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综上,原审调解书损害了申鼎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错误,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即已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申鼎公司于2019年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蒋 晴
书记员:王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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