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兰文祥。
原告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90元,减半收取计60,395元,由原告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沈佳越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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