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凌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辉。
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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