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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凌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辉。
  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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