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畅佳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畅佳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畅佳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的措施。因无法向被告深圳市吉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深圳市吉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诉讼材料。原告上海畅佳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畅佳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佳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89元,减半收取计4,094.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24.50元,由原告上海畅佳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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