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傅波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贺政,总经理。
原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畅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阮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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