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畅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查理人工关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畅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查理人工关节技术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原、被告间就本案已无任何纠纷,故原告上海畅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查理人工关节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畅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上海畅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