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畅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泉松,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燕,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畅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畅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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