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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畅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高玉珍、何宇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畅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世良,董事长。
  被告:高玉珍,女,1945年0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何宇杰,男,1972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幼。
  原告上海畅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珍、何宇杰、陆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畅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畅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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