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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效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界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龙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伟,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民,男。
  被告:上海效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奚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界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效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界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界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界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界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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