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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略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略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蕾,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彭贵娟。
  再审申请人上海略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略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风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略划公司申请再审称,风达公司交付的系争房屋无法使招租企业办理工商注册,该房屋也不符合消防要求,导致略划公司在占有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系争房屋,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房屋使用费应在原约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酌减。风达公司未交付全部租赁房屋,而是将部分部位另行出租收取租金及略划公司提前返还系争房屋使得装修期无法平摊到整个租赁期间,故房屋使用费亦应当降低,略划公司按照租金的30%支付房屋使用费较为公平合理。风达公司在审理期间同意利用系争房屋的改建和装修,且略划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风达公司事实上也在利用,该改建和装修部分应当折价而非按照过错分担损失。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判决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略划公司的合法权益。略划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略划公司在与风达公司签订系争《租赁协议》时知晓系争房屋的权属情况,《租赁协议》中亦载明系争房屋无产权内容,故略划公司与风达公司对《租赁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双方对于协议无效后的损失应承担同等责任。略划公司在风达公司交付系争房屋后,一直占有使用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略划公司主张要求减少支付系争房屋使用费用的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并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过错等因素,酌定对略划公司就改建和装修工程损失给予相应赔偿,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略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略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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