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华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珠贤,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代珠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登冠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