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白玉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双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发。
被告:上海文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训强,总经理。
被告:张训强,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张刘扬,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白玉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训强、张刘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文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所涉房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定边路XXX号,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文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文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岳 华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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