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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景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湘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景文,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景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被告周景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2,298.8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签订有期限至2017年10月1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将续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用印后交于被告,但被告始终以各种原因推诿拒不签字。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告现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周景文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10日期满后,原告从未将后续合同给被告看过,也从未通知过被告双方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按仲裁裁决履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其于2016年10月1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当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每月工资为税后16,000元。2018年6月29日,被告以口头方式向原告提出离职,并于当日离开原告处。原告发放被告工资至2018年6月底。
  2018年7月19日,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该会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4024号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2,298.85元,对被告的其余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处人事于2017年11月20日将新的劳动合同交给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签订。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陈述未予认可。被告称,第一份合同期满后,其在原告处继续工作。原告从未就续签合同事宜与其进行过协商或通知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也从未收到新的劳动合同。原告未能对其所述的已将新的劳动合同交予被告一节提供任何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佐证。
  原告还陈述,其对仲裁裁决的双倍工资差额之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其无需支付。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其已将新的劳动合同交予被告,系被告推诿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对此未予认可。而原告也未能对其上述陈述提供任何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而属被告拒绝订立的情况,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缺乏依据。因原告对仲裁裁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之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不再审查。被告要求原告按仲裁裁决履行,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景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2,29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剑虹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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