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博电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劼,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博电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百博电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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