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合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娟,女。
被告:雷龙芳,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林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合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与被告雷龙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百合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昌、张苏娟,被告雷龙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合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剩余提成款281,4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9日,被告入职原告处,担任VIP销售一职。2015年4月8日,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5日,被告申请离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职期间工资由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补贴及报销组成。2017年1月9日,被告代表原告与客户邵某某签订一份《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合同金额268万元。根据原告《销售人员考核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可在扣除各类成本后按照销售金额的15%获得提成。但因该笔业绩金额巨大,客户注重个人隐私只愿意与被告一人对接,故原告考虑到被告全程参与并付出劳动,同意直接按照销售金额的15%分段提成。提成具体分发方式为卖单后发30%,平均在3个月发完;服务50%约见后发30%,平均在3个月发完;关单后发40%,平均在4个月发完,上述分发规则在客户不涉及退费、重大投诉时如此操作。但是被告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未按照单位要求签订《约见确认表》,离职时又未完成内部离职交接,导致原告处接替被告的工作人员无法有效对接客户,合同履行进度迟缓。在与客户交流的半年多时间里,原告只收到两个“恩”的回复,从未通过电话等通讯设备直接联系到客户。因原告不掌握服务进度,缺乏客户对合同履行进度的确认,故第二阶段提成支付条件不成立。其次,邵某某的服务合同虽于2019年1月9日到期,但因原告处没有客户确认单,故该合同仍然存在退单以及产生重大投诉的可能,不满足关单条件,亦不满足第三阶段提成支付条件。原告认为,其司之所以同意该单不扣除成本提成,是因为被告直接参与对接服务,然而被告现已离职,不再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获取提成的前提已不存在,故作如上诉请。
被告雷龙芳辩称,其只是负责签单并配合红娘工作,被告离职时已将客户信息移交给原告,并且有原告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提成,原告拖延未支付,所以被告建立微信群并移交工作,群内原告可以直接与客户对接,实际后续接替人员已为客户安排约会,不存在原告无法联系客户的情况。关单签字是原告内部管理问题,不应强加给被告,相应风险应由原告承担。该合同已经期满五个多月,客户也没有要求退费、投诉,该提成原告应及时足额支付。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担任VIP销售一职,合同期限至2015年4月8日止,月工资2200元。2015年4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4日,被告申请离职,并于当日签署离职交接表。
2、原告处《销售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第五条载明,计算销售提成时,依据合同服务质量存在的法律风险,运营组有权决定提成奖金的发放时间。当签约额大于20万(包括),除红娘一对一约见服务外,无其他服务形式,根据约见完成率,分阶段提成。签约后,决定销售提成发放进度的条件有:1、客户无任何不良投诉;2、签署的合同内容需完整无误;3、非标准合同的定价,销售提成办法总部有决定权。第八条载明,销售员工中途离职,则销售回款结算至离职当日已到账的实际回款额。转正后员工主动离职的,可根据销售发放进度发放以往未发放提成。
3、2017年1月9日,被告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与案外人邵某某签订《世纪佳缘红娘服务合同》约定,在该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由原告提供红娘服务,为客户推荐候选人80人,安排20次约会,合同金额268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客户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68万元。
2017年2月23日,原告抄送给被告的邮件载明,268万元大单拆分奖金分发如下:卖单后:30%平均在3个月发完;服务50%约见后:30%平均在3个月发完;关单后:40%平均在4个月发完,上述分发规则是客户不涉及退费、重大投诉时如此操作。
嗣后,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第一阶段提成12.06万元。
4、2019年4月8日,被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提成281,400元。2019年6月4日,仲裁委出具杨劳人仲(2019)办字第496号裁决书,支持了被告上述请求。
审理中,原告表示由于客户邵某某只愿意与被告单线沟通,所以原告让被告做一部分红娘工作,原告团队则负责协调女方的时间。原告后台系统显示2018年年底之前涉案客户有10次约会记录,但该数据并不准确,都是系统自行确认,没有客户亲自确认。其次,原告处虽然对签署关单协议没有书面制度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关单需要客户签署关单协议。目前此单确未发生投诉、退费,但因原告不掌握服务数据,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被告则称约会多为红娘安排,原告的红娘后台系统有约见记录,且被告离职时已做工作交接,原告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存在原告不了解服务进度一说。其次,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已满,如按合同约定客户享有两个月暂停时间,截至2019年3月9日也已到期,应视为关单。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对涉案服务合同提成的金额均无异议,双方争议在于剩余提成款项是否符合发放条件。首先,根据原告《销售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原告有权决定提成奖金的发放时间。关于涉案服务合同提成的发放,原告已发送邮件向被告明确分段支付以及各阶段支付条件、进度,原告应当遵照履行。其次,原告在审理中明确单位后台系统中涉案客户已有10次约会记录,表明合同约定的50%约见次数已经完成。据当事人陈述,每次约见除了被告还有原告处红娘参与,故原告以没有客户签字为由主张对服务进程不了解从而拒绝发放第二阶段提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关单,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关单的必备条件是客户签署关单协议。根据原告与客户签署的服务合同,客户已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服务期限早已届满,现亦无客户重大投诉、要求退费的情形,故依据原告处考核管理制度及其承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提成款项。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百合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雷龙芳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剩余提成款28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百合佳缘婚姻介绍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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