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娜娜,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廷,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娜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利余
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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