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国丰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徐庄软件园二期聚慧园2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丰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镜镜,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百奥泉国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浦卫公路XXX号第八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史福君。
原告南京国丰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奥泉国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6343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国丰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百奥泉国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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