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仲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礼,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核久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忠。
原告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核久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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