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纪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百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雨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百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百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百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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