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川谷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宫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总经理。
原告上海百川谷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川谷品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90元,减半收取计47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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