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百批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百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斌。
  委托代理人汪军建,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韩颖。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集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冯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军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轶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批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签订《自营商品采购合同》一份,由原告根据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的采购需要将洗涤化日用产品送货到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指定仓库,合同有效期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货款月结15天。其中2018年1月26日原告送货价值人民币134,234.61元,2018年4月25日原告送货价值484,927.03元,2018年5月23日原告送货价值214,892.29元,2018年6月25日原告送货价值401,992.42元,合计货款1,236,046.35元。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签收上述全部产品并且出具验收单,原告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货款月结15天执行,货款分文未付。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系被告大集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大集公司对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要求判令:1、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支付货款1,236,046.35元;2、被告大集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金额为1,168,439.19元。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集上海分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公司)辩称,确认收到原告已开具的1,236,046.35元的发票,但根据采购合同,原告还需承担一些相关费用。经被告统计,原告需承担67,607.15元,扣除该费用,剩余款项被告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营商品购(代)销合同》,合同有效期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商品类别为洗化,品牌为奥妙、清扬、力士、金纺;乙方提供的结算发票及单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方式为进销15天,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是指当期应结算货款总额减去当期甲方应帐扣销售折让及相关费用金额的余额;为促进商品销售,甲乙双方约定合作开展相关促销活动,由甲方为乙方提供促销场地和设备、人员支持、印刷DM海报、广告发布等服务,乙方同意按甲方公示标准支付促销服务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退、换商品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将退、换商品自行运回,并承担商品搬运的全部费用。如乙方超过14天仍未办理退货,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的《仓储业务收费办法》收取总退货额10%的仓储费用,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直接在结算时扣除。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将退、换商品运回的,视为乙方放弃对所退货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予以处置,该退换商品的价款由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的结算款项中扣除等。
  2018年1月26日至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开具13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236,046.35元。
  被告称原告需承担67,607.15元促销费用、仓储服务费、售后补差等费用,审理中,原告予以认可。
  另查明,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系被告大集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营商品购(代)销合同》、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1,236,046.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被告提出的原告应承担67,607.15元相关费用,原告予以认可,并同意在货款金额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68,439.19元,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大集上海分公司系被告大集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大集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68,439.19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6元,减半收取计7,6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58元,由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