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根,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凌,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蟠龙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长清,总经理。
原告上海百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蟠龙印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百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百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百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百捷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