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禄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莫玉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东,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漫界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跃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飞。
原告上海百禄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漫界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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