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百禄实业有限公司康桥万豪酒店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XXX号。
负责人: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原告上海百禄实业有限公司康桥万豪酒店分公司与被告中商国能集团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合议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三个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禄实业有限公司康桥万豪酒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百禄实业有限公司康桥万豪酒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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