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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17号。
  法定代表人:浦静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霞,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锡然。
  原告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22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217号4层G59-F04-1-003铺位(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6年9月20日作为计租起始日,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的月租金为30,112.50元,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的月租金为33,123.75元,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月租金为36,135元。物业管理费缴付起始日为2016年9月20日,月物业管理费为12,045元。2018年11月18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物业租赁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31日终止,确认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合计144,540元,将租赁保证金及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抵扣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被告尚欠原告55,225元未予支付,该欠款被告承诺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付清。后,被告出具《手工大师店撤店申请书》,承诺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5,225元,于2019年1月15日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30,000元。现因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拖欠的款项55,22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涉案房屋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6年9月20日作为计租起始日,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的月租金为30,112.50元,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的月租金为33,123.75元,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月租金为36,135元。物业管理费缴付起始日为2016年9月20日,月物业管理费为12,045元,定金为42,157.50元,租赁押金为84,315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为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租金等相关费用。
  2018年11月18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签订《物业租赁终止协议》,约定“1.原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终止。2.乙方的租金计算到2018年10月31日,即乙方终止营业日。物业管理费用计算到2018年10月31日(乙方于2018年12月31日付清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3.乙方承租物业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公用事业费等费用,均计算到2018年10月31日。4.租赁保证金84,315元,大写人民币捌万肆仟叁佰壹拾伍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乙方尚未按时支付甲方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合计144,540元。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金抵扣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尚缺55,225元。该欠款乙方承诺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付清。5.乙方将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所需物品撤离,其余现状归还甲方。6.乙方承诺于30日内注销在乙方场所内营业执照等所有证照。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签订终止协议后,被告出具《手工大师店撤店申请书》,确认其撤离物品清单并承诺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5,225元,于2019年1月15日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30,000元。
  因被告承诺的最后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仍未收到相关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搬离涉案房屋并清场完毕。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租赁终止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终止协议中确认了被告承诺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付清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5,225元。后续,被告又出具《手工大师店撤店申请书》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付清全部款项。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清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权利,由此造成原告已经履行举证义务而无法质证的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5,22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5,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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